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房[2011]69号

发布机构: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适用地区:贵州省 发布日期:201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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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与适用说明(文字)
贵州省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价采用差额定率累进,上浮不超10%;费率%;档位:≤100 / 100-500 / 500-1000 / 1000-5000 / 5000-1亿 / 1-5亿 / 5-10亿 / 10-50亿 / 50-100亿 / 100亿以上(万元)。 项目 货物 服务 工程 ≤100万 1.48% 1.48% 0.98% 100-500 1.08% 0.78% 0.68% 500-1000 0.78% 0.43% 0.53% 1000-5000 0.48% 0.23% 0.33% 5000-1亿 0.23% 0.08% 0.18% 1-5亿 0.045% 0.045% 0.045% 5-10亿 0.035%;10-50亿 0.008%;50-100亿 0.006%;100亿以上 0.004% 收费上限:货物250万、服务300万、工程400万(一次招标)。单独编制招标文件按30%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