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适用地区: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1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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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与适用说明(文字)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基准价来自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附件,并经534号调整)。中标5亿元以下按下表;5-10亿0.035%、10-50亿0.008%、50-100亿0.006%、100亿以上0.004%(货物/服务/工程相同)。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450万元。
附件 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亿 0.25 0.1 0.2
1-5亿 0.05 0.05 0.05
5-10亿 0.035 0.035 0.035
10-50亿 0.008 0.008 0.008
50-100亿 0.006 0.006 0.006
100亿以上 0.004 0.004 0.004
说明: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基准价,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费用。计费基数为中标金额。